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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校外环境

2000-07-04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评论员 我有话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达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领导、管理和做好规划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关怀入微,同时表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迫切性。《通知》发得及时、具体、针对性强,将成为今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和发展、督促和检查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重要依据。

青少年校外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是青少年进行活动的重要阵地,校外环境与校内环境一样影响人,塑造人,青少年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可塑性大。古代孟母为儿三迁,择优而居,说的就是环境对青少年成长具有重要影响的道理。据团中央统计,全国所属青少年宫仅千余所,有的省连一所省级青少年宫都没有。更严重的是仅有的青少年宫,有的被挤占,挪作它用,有的则因自身资金不足,将部分场地出租,美其名“以宫养宫”。这种状况,难以满足2.4亿青少年校外活动的需要。

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江总书记关于“原有少儿活动场所严禁移作它用。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尽可能设法多建设一些健康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等批示的精神,按照《通知》的要求,即刻着手对青少年学生的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凡挤占、出租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必须限期腾退;凡挪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要立即予以改正。各级财政部门对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应优先给予经费支持,重点保障。要使这些活动场所真正能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服务。

江泽民总书记前不久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我所以说教育是个系统工程,就是说对教育事业,全社会都要来关心和支持。”建设和管理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是一件公益性事业,要解决好,要见成效,必须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新闻、出版、文化、科技、体育、公安各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统筹规划,相互协调,为营造青少年良好的校外环境多做实事。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工人文化馆、体育场、电影院、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增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的时间,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公安、政法、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加大法治力度。同时还必须建立一套监督、督导的机制,要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明确把优化青少年学生校外环境纳入议事日程,切不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忽视教育,甚至以牺牲教育,牺牲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发展。在这个问题上,教训已经不少,再也不能糊涂、麻痹和动摇了。让我们齐心协力,切实解决好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中存在的问题,真正为青少年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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